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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世界各国快递服务行业的发展历程,我国快递服务业起步相对来说比较晚,但是由于近几年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尤其是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巨头日益庞大的今天,我国的快递服务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伴随着现代电商行业日益强大的快递服务业,日渐普及并渗透到了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给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快递服务行业正日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成员。然而快递服务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虽然发展迅速为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益处,但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数量的日益递增已然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快递服务纠纷增多的同时也反应出法律的滞后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调整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参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相类似的合同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等,缺乏对于快递服务合同的专门法律规定。裁判标准不统一,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同案件却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同时也导致当事人对于违约结果难以预见,增加违约成本,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快递服务合同提上立法日程,完善我国民事立法。首先,本文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立法前提、立法紧迫性及立法意义。该部分首先从快递服务合同自身适用的广泛性及特殊性方面分析了其基础的立法前提,然后从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现状及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两方面分析了其立法紧迫性,最后详细阐述快递服务合同积极立法价值。其次,本文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描述。本部分先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然后分析了其与相类似有名合同之间的种种本质区别以表明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再次,本文构建了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一部分结合快递服务合同自身的实际特点,详细构建了合同双方主体以及合同涉及的收件人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后,本文对快递服务合同的风险负担与保价条款两个最重要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与重新构建。快递服务合同的这两部分作为快递服务合同的特色部分,重新构建有助于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能够促进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持续并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不断增添新鲜活力,而且亦将非常有助于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作者对于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的有限研究,对其在立法方面提供些许不成熟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