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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广大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家庭为承包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模式。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市不断向乡村扩展,大量农村土地被收归国有,土地征收所得收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分配收益时村霸、宗族势力披着民主的外衣、打着民意的旗号,公然剥夺弱势群体的权益,纠纷不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我国法律规定既有的做法是当事人申请基层政府解决,政府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有很大的弊端,当事人首先要申请基层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在政府不作为时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判令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后,政府再作为。这个过程是十分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很有可能已经将补偿款分配完毕,即使政府再履行监督职责早已是昨日黄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当事人直接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小组的民事诉讼案件也是当事人基于此考虑。这类案件的案由不尽相同,但争议的焦点都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我国目前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定论,从而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各地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无法做到司法统一,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另一方面,在不予受理的地方,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受到有效保护,村民纷争不断,上访数量骤增,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安定。本文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纠纷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文结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分析及大量案例样本,认为肯定此类案件具有民事可诉性是最符合司法精神的做法,也是保护人权的题中之意,更是大势所趋。本文的文章结构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从全文宏观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的第一章,通过济南市的典型案件引出本文论述的焦点问题,即对此类案件我国既有的做法是什么,对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司法现状是什么,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等。第三部分为正文的第二章,指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现有解决方案是提起行政诉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第四部分为正文的第三章,针对近几年出现的大量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我国此类案件的现状,对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解读,在北大法宝平台上检索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做法,并归纳其中的规律和趋势,以及肯定受理和否定受理的理由。第五部分为正文的第四章,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及相关权利的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论证,得出此类案件应当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结论。第六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