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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与确定法律概念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对其司法审查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不但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涉及到不确定法律概念案件过程中,通过行政诉讼起到监督的作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就像一个“合伙人”人一样,都有权对案件进行认定,都对法律进行解释与适用,但行政机关似乎是个初级的“合伙人”,在具体实践中,是具体案件的首要认定者,法律的首要适用者,在某些领域,对事实的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权威性,而法院像个高级“合伙人”,是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因此,如何处理好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中之间的关系,保障行政机关合理、合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本文的意义所在。笔者将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司法审查为视角,采取了一系列的研究方法,譬如,比较分析、文献研究、 案例归纳与分析等等方法,比较分析国内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理论,并结合相关的具体案例,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在行政诉讼中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最终在制度上探索出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范式建构,在实践中起到法院与行政机关处于一种制衡——平衡的现实效果。本文主要分四章论述:第一章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基本概述,在本章中涉及的主要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包括国外、国内的界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特征、具体化定性依据与行政裁量之间关系的问题,通过本章基本论述,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宏观上有个大体了解。第二章以德国、台湾为例,考察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在两者间的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本章中重点是“判断余地”存在的理论空间,如何审查,标准是什么等间题,最终目的是从二者间得出什么值得借鉴的司法审查制度。第三章我国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现状问题研究,主要从司法审查的意义,实践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现状进路,以相关案例分析为基点,参照德国、台湾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我国在此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第四章主要对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主要从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建构,静态涉及制度的确立,包括审查标准、范围的确立;动态上,主要是司法机关怎样积极有效进行必要审查,规避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