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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法设立的旨在促使合同得到全面履行的一项基本条款,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中设立违约金条款无疑也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但在法律实务中,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判决结果的各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根源在于这一领域的法律缺失。法律缺失,直接影响对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分析、分类运用,甚至在适用该条款时可能出现双重标准,那么违约金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表现出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担保人因履行了主债务后的追偿权、代位权和追偿权的限制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引起法理争议和实务分歧,而这些不确定性和分歧势必直接影响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后果是削弱法律权威、破坏担保市场的稳定,这一点应值得法律界的注意。如何厘清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者在保证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以及三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划分彼此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从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效力及履责依据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办法,这些均离不开现行法律依据,尽管现行法律在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体现了零星分散的特征,但它们依然是我们目前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本文正是在研究分析了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类新的市场主体——担保公司的性质、功能和市场运作的现状,以及这类法律案例表现出的差异性的基础上,剖析了现行法律的内在功效和不足之处,旨在构思如何在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的法律制度,确保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功能得以全面发挥,为担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这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