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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3年我国国家审计制度恢复重建的三十余年里,中国国家审计署(CNAO)及其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与派驻各部委的派出审计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各基层审计机关围绕不同时期的国家治理焦点问题充分发挥出自身独立的审计职能,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环境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世界范围内,国际最高审计机关组织大会(INCOSAI)为引领国家审计更具战略视野并为促进国家审计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在《利马宣言》和《墨西哥宣言》中高度强调了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必要性与各国在提升审计机关独立性时应秉持的原则。201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一届世界审计组织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首次在世界范围内明确了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倡导各国围绕独立性原则创新保障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给我国国家审计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时代要求。在我国审计体制恢复重建时日尚短、国家审计相关重要制度领域均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中央——省级——省以下审计机关独立性递减等多重背景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保障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权并早日形成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审计体制,鼓励省以下审计机关围绕提升独立性的核心原则进行制度创新。再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省级以下审计机关不仅在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其各自审计实践中面对挑战与困难的看法也存在很大差异。全方位的审计独立性研究难以对不同审计机关的差异性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且弱化提升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相关研究成果。所以,本文选取省级以下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独立性问题的研究范围。提升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已有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关于审计体制改革的研究,且对于审计机关弱独立性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不完善的国家审计体制上。这样提升审计独立性的路径创新就和完善审计体制的制度创新混为一谈,甚至演变为对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模式之间审计机关独立性孰高的争论。本文在对四种审计模式的对比中,不对不同模式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高低做出评价,将重点放在各国审计体制变迁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具体影响上。真正的改革需经过理念、实践和制度三个层面的考核。在正确的改革理念指导之下,从相应实践层面提出增强省级以下审计机关独立性的路径是本文的目标。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监管俘获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四种审计模式演进路径中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影响,经对比分析得出不同审计模式中没有最优的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结论。将不能采用改革审计模式的措施来提升我国省以下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中审计独立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我国中国特色的双轨宪制环境。故转变审计模式以提升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的思路应转变为继承我国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基础上的创新。在继承我国行政模式国家审计的优势的同时,提升省级以下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关注点应放在分析行政体制对其的影响之上。对包含官员考核问责机制在内的行政体制环境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影响分析,对应提出按省级以下审计机关不同审计业务类型分别划拨审计经费、省以下开展非属地性质的异地同业交叉审计和异地同业交叉复核、审计厅下设立省级审计委员会等路径以增强省级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