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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事项涉及信息安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些例外信息,不仅直接关系公民的知情权,而且会影响到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公开条例》在例外事项的规定中存在立法层级不高、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例外事项范围过于宽泛、判定标准过于泛化、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一系列问题。难以保证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公正的审查,使例外事项被任意扩大、泛化,民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例外事项是公开方面的核心问题。本文使用规范分析法,开门见山地提出例外事项的概念、内涵。分析了例外事项的法理基础、存在的合理性及其被泛化的危害性。对实践中出现的在国内较有影响的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归纳。概括出了目前我国例外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同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欧美国家的司法案例,提炼出了其中的精华。希望能为我国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厘清了例外事项中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些概念的内涵和范围。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制。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是在提出提升《公开条例》立法层次、修订与例外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明确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在国家秘密方面提出了《公开条例》与《保密法》之间并不存在冲突的观点。《保密法》应当在《公开条例》规定的国家秘密的判定标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其进行细化、规范而不是对其进行限制。在个人隐私的判定标准方面提出了以“个人秘密型信息”为标准,废除“个人信息型信息”标准的建议。而在商业秘密的标准问题上则提出了“可分割原则”。不过对于这些创新建议是否可行,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毕竟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是一个由理论到实践,有表及里,由深到浅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