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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依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近年来,随着租赁市场的繁荣,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更好的规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保护出租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中出现的问题,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主要分析我国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通过四部分来进行阐述。一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即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二是行使的实质条件也就是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三是期限条件。通过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的分析,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依附的租赁关系应当区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两种情形。进而对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出卖”含义加以阐释,明确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关于行使的“同等条件”,宜坚持相对同等说的立场,建议法官在判决时除了要考虑基本的价格因素外,还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认为部分房屋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除了法律规定的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期限条件,应分为考虑期间和行使期间,以督促优先购买权人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