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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财产性质和财产价值是确认财产权是否值得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因此根据不断变化中的普通人的生活观和价值观界定判断财产的标准,是一个日久常新的话题。在市场经济多样化和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随着财产关系日趋复杂,财产流转加快,新型财产层出不穷,财产犯罪的认定难度明显加大:在我国大陆刑法适用中,盗窃虚拟财产应否定性侵财犯罪始终是理论争议的焦点;因利用机器故障取财而入罪是否有悖于人性,曾是公众舆论热议的话题;针对盗窃被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且向行政部门索赔的行为性质,以及围绕以赃计罪方式,更是频发理论和司法争议;加上刑法修正案(八)、(九)一再降低常见侵财性犯罪的门槛,多大价值的财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引发学界关注。为此,本文以刑法中的“财产”为题,试图清晰解答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财产权还是维护财产权的基本秩序,不当取得已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能否构成财产犯罪,如何界定财产范围,虚拟财产、债权凭证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违禁品应否归入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等重要问题。全文共四个部分,共35000余字。第一部分,甄别财产犯罪对象与刑法保护的法益。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被犯罪行为所作用的,能够具体体现与犯罪客体现象与本质关系的,具体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刑法所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是刑法上的法益。具体到侵财性犯罪对象与刑法保护的利益,财产是对象,财产权则是刑法保护的利益。第二部分,廓清侵财犯罪的对象。第一,比较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概念与民法上的财产概念,物(有体物)、精神产品和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都是民法上的财产。侵财犯罪中的“财产”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概念,但基于刑法的二次法和最后保障法的性质,侵财罪中“财产”范围小于民法上的财产,侵财犯罪的一般财产是指被刑法所规定的且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有体物、无体物及其收益,范围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第二,界定侵财性犯罪一般类型,不同类型的侵财犯罪所作用的犯罪对象范围是不同的。第三,重点讨论侵财犯罪的特殊对象,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征,只要其价值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且有必要纳入侵犯财产罪中调整。债权分为物权化的债权和一般债权,对于一般债权,侵犯欠条的行为可以构成财产犯罪,欠条不仅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且还是还款凭证。物权化的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第三部分,梳理本权说和占有说的基本观点及争点,系统分析特殊情形下侵财对象及定性结论,确认修正所有权说的立场。同时明确以下具体结论:黑吃黑的行为是对原所有权人的侵害,成立财产犯罪;违禁品占有人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侵犯违禁品的行为没有侵害到财产犯罪的法益,不成立财产犯罪;财产所有人窃回被司法机关依法查扣的财物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财产犯罪;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占有财物,但他人基于占有享有财产权利时,则这种占有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成立财产犯罪。第四部分,探讨财产价值的测算规则。第一,针对一般财产探讨普通测算规则,涉案财物的价格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测算基础,同时应当考虑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第二,针对特殊财产探讨特殊测算规则,财产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的支撑,则只能依据该财物的稀缺性,同时可以参考投保价格。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不是财产犯罪对象,如果毁损这类财物伤害了所有人的情感,可以考虑定性其他罪名或启用民事上惩罚性赔偿。宠物、名贵花草等财物因其价格极易产生分歧,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认定财产价值。财产灭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财产,已经销赃的以销赃价格为准,没有销赃价格的,依照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财产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