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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是近代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保护发明创新者的利益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垄断可以激励创新,从而增加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的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则这种滥用行为会对竞争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近些年来,跨国公司一方面在我国积极实行专利战略,抢占专利的制高点,另一方面又高举着专利的大棒,对我国的民族企业进行所谓“专利维权”。这中间当然不能排除其有正当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一面,但也不乏某些跨国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限制我国企业的自由公平的竞争,干扰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由于专利权固有的功利性和垄断性,其合法垄断权的外溢在竞争领域可能演绎成专利权滥用,于是规制专利权滥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他们纷纷通过立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规制。然而,在中国,迫于发达国家与国际接轨的压力,专利权制度陷入了片面强调权利保护、忽视权利限制的误区。对于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法律显得捉襟见肘、束手无策。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可见规制专利权滥用在我国不仅有其理论必要性,还有其现实必要性。因此,为了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机制,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专利权自身制度,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构建一个完整的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本文第一章从权利滥用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论述专利权滥用的界限和范围,引出专利权滥用的定义。所谓专利权滥用就是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对专利权的不当行使超越了相关私法、公法限制,超越了法律规定权利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章笔者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界定出发,认为判断专利权滥用在坚持三个原则下,对专利权的滥用的界定应分为两个层次:即一般的专利权滥用和触犯反垄断法的专利权滥用。同时笔者认为判断专利权滥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享有合法的专利权;二是专利权人有积极或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专利权的行使具有违法性。本章最后对专利权滥用与专利权侵权从五个方面作了区别。针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专利权滥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在第三章中笔者试着从专利权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角度对专利权滥用进行了一定的归类,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四章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专利权滥用的有关规定出发,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专利权滥用虽然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还是有其很多不足之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缺乏对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定性和界定;缺乏强制性法律规范;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在借鉴国外经验和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本文作者认为至少应从私法内部和公法外部两个层次进行法律上的完善,特别是利用专利法本身和反垄断法对滥用进行有力的规制,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具体措施有:完善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在其中加入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章节和条款;尽快制订我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制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指南;建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