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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2002年起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些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毫无疑问,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极大地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法律职业人阶层的整体素质。但正如其他新制度的出现都会引发争论和质疑一样,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推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和尖锐的批判: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司法考试制度?怎样设计才能使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如何改革才能使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相协调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比较和分析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致谢之外,共四个部分,约2万字。第一部分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做了介绍,以期为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符合现代法治需求的优秀法律人才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法律制度,当代世界主要国家都无一例外的采用这种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必需的,也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相适应的。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之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法官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构成。三种不同且相互独立的考试制度构成了前司法考试时代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核心,为我国司法队伍的建设输送了大量的法律职业人才。第三部分为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概况。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为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的要求而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统一司法考试管理制度,构建高效管理体制;改革现行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改革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考查方式,增加面试环节;改革司法考试考试命题机制和阅卷模式;改革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建立成立国家法律职业培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