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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由低级到高级、由野蛮到文明的逐步发展史,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应对犯罪的手段日趋理性,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进入20世纪后,世界各国针对传统刑事司法效果有限性的反思及被害人地位的边缘化,都在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良策,并逐渐认识到传统刑事司法系统存在的诸多弊端,更多地关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纷纷建立或尝试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这成为备受国际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中国关注的一大法律课题。但大家在对刑事和解这项准司法制度的本体投入较多关注时,如何对这项制度进行科学的规制和监督也应该成为我们研究的热点,笔者基于这种考虑,产生了本文的构思。本文在前言部分简要阐述了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社会背景,指出在进行刑事和解尝试过程中进行科学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建立刑事和解法律监督制度的现实迫切性。正文第一章论述了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实践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尝试而取得的社会效果。通过分析刑事和解的实践案例来概括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特点。第二章介绍了刑事和解的内涵和要素,以及其与和解、调解、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等术语的关系辨析,透过刑事和解来理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理念和政策,从而达到正确理解刑事和解内涵之目的。还通过分析恢复性司法和我国所谓的刑事和解关系,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构建提供借鉴。第三章从我国目前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出发,论述了由刑事和解到恢复性司法改革过程的复杂性;进而指出刑事和解法律监督的实质、法律依据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司法的实际,设计了在不同阶段相互区别的法律监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