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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融资的发展有助于实体经济走出当前的经济低迷期,因而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社会融资发展是供给侧改革的关键一环。造成我国当前面临的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融资交易成本的提高,进而限制融资活动的进行,如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会限制其对信息披露程度低、缺乏信用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由此形成的信贷配给提高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另一方面,信用本身的缺失使得经济主体在融资过程中因惩戒机制的失效使其违约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因而理性的行为人基于自身的利益、在机会主义倾向的驱使下做出违约行为。基于此本文认为,破解当前融资困境可以围绕两条路径展开:其一是降低事前融资双方的交易费用;其二,提高事后融资双方的违约成本。本文在对契约信用进行博弈分析基础上,分析了契约信用一方面能够通过信号传递机制和违约惩戒的可置信威胁有效降低事融资双方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通过违约惩戒机制增加事后融资违约方的违约成本。由此,我们认为契约信用对社会融资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由于我们所关注的是包含有债信用在内的更为广义、复杂的契约信用内涵,故此我们首先在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契约信用水平指数,并以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的中国各地区综合信用度排序为参考点,通过两者的拟合度来检验我们构建的相对信用水平指数体系的可靠性。对比结果显示,本文基于契约信用形成的理论分析所构建的契约信用指标体系是合理有效的。在此基础上,结合考虑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本文选取2009-2014年中国大陆24个地区的年度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检验契约信用与社会融资规模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信用是影响社会融资规模水平的重要因素,即契约信用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促进社会融资的发展;(2)不同融资方式受到契约信用影响的程度会有差异,就我国目前融资现状来说,间接融资受到信用的促进作用更大;(3)在转型国家,信用水平的提高并不一定意味着融资结构必然向以直接融资模式为主转化。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继续完善产权制度,提高各地区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效率,提高显性惩戒效力;二是积极引导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构建基于契约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弥补旧有非正式制度缺失造成的"约束真空’";三是积极推动信息技术的作用,各地政府应积极引导市场及其参与其中的经济主体合理利用相关信息技术对融资活动的支持;另一方面,融资双方应有意识地将新技术融入到合约本身以及合约签订和执行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