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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主要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之公法义务,以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依法要求其履义务,通常有三种态度:一是自觉履行,二是提出异议,三是既不履行,也不提出异议。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法律规定,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便是本文所探讨的主题: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初期,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