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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目的是准确地对犯罪主体进行定罪并给予合适的刑罚。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以来,刑事审判中的冤案错案仍常常发生。刑事错判不仅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具有伤害和影响,还可能直接危及刑事司法系统的正当性;甚至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所以,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刑事审判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刑事审判程序这一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应用博弈论、微观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福利经济学等理论,分析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及三种庭审结果制度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辩诉交易制度是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一种“讨价还价”行为,即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要求法官从轻判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的有罪答辩,进而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三种庭审结果制度是指除有罪、无罪之外还有一种庭审结果。该制度包括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有罪、无罪和证据不足无法判定三种判决结果,被判无罪或证据不足无法判定的被告人都会被释放;另一种形式是证据量较多的有罪、证据量较少的有罪及无罪三种判决结果。本文将加入辩诉交易的两种审判结果系统、无辩诉交易的三种判决结果系统的社会福利与基准模型无辩诉交易的二种审判结果系统进行比较,证明了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与三种审判结果制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均高于无辩诉交易的两种审判结果系统。本文将从总结已有研究文献角度归纳与总结国内外学者对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辩诉交易与三种判决结果制度的已有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两种制度在中国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