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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有社会就有冲突,有冲突必发生混乱,近代文明社会所称“犯罪”实质上就是一国之内最严重的社会冲突形式。抑制犯罪、消除混乱,确保必要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基本前提,于是不论是初民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近代文明社会无不孜孜不倦的探求解决刑事纠纷的最佳途径。曾几何时近代文明所孕育的刑法与刑罚制度被认定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万全之策,然而伴随着人权观念的进一步觉醒与刑事犯罪的激增,现实社会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有力的回击。在任何社会中,法律的主要目的都是事先设定一种能据以解决、裁断将来发生冲突的普适性法律准则,一旦法律与纠纷的解决需要不相适应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修正与调试。面对人权运动蓬勃发展的势头与刑事犯罪多发、频发的压力,刑事法律理论界与实践界纷纷为刑事法律的完善献计献策,利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思路来解决刑事纠纷也是刑事法律改革的思路之一。民事纠纷的解决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理论基础,那么刑事纠纷的解决是否允许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和解呢?本文拟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被害人学、犯罪学以及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期阐明自己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点粗浅见解。本文拟从统治阶级适用刑罚的本意与刑罚适用效果的错位入手提出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应当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以欲改变刑事法律适用与社会生活、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相脱节的弊端。本文主体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刑事和解制度作一个概括的介绍。刑事和解制度既是一个新兴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又先于理论而早已存在于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诉讼实践之中,所以本文的第一部分会结合刑事诉讼理论与刑事诉讼实践来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涵义、特征、产生和发展历程作总体的介绍。本文的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笔者拟运用契约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法律经济学理论、刑事程序分流理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做出全面地阐述;另外笔者还将结合实践论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阐明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犯罪激增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和刑事加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的第三个部分通过通过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和对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回顾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诉讼实践中现存和解的反思论证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可行性。以此为基础,本文的第四个部分提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