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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能够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犯罪人权益的保护也有所裨益,这一机制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公法契约、恢复性司法以及和谐司法理论,体现了刑事诉讼理论的与时俱进。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零星案例,但是这些初步的尝试还缺乏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展开深入的分析,并且对如何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写作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等,这是全文研究工作的起点;第二部分是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基本理论研究,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功能,认为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有助于提高被害人地位,促进其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第三部分是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域外制度及借鉴。由于刑事诉讼契约化最早出现于国外,因而有必要对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域外实践进行研究。本部分主要结合诉辩交易、刑事和解两大制度,分析这些制度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第四部分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本土实践及经验。本部分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刑事诉讼三方协调并不一定是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样起因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自身需要。本部分在介绍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走向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第五部分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议。本部分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对诉辩交易、刑事和解的本土化进行了探讨,并且设定了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认为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构建应该重点关注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对象与范围、内容以及法律监督。总之,本文以刑事诉讼三方协调机制为研究对象,在论述过程中结合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例,发现我国刑事司法机制的走向,并且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了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以及本土化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与创新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