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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乐制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礼乐制度的发展会受到礼乐观念变化的影响。本文通过梳理隋唐至明代礼乐制度的具体制定与实施状况,从大的块面关系上把握这千年间礼乐观念究竟对中原既有的礼乐传统有哪些继承,又在哪些层面上产生了发展变化。依隋唐时代雅乐为国乐的理念,国乐具有礼乐核心为用的意义,但却不是礼乐的全部,将隋唐五礼对应仪式为用的乐以及卤簿用乐作为礼乐整体认知,以《大唐开元礼》为基点下探,本文重在把握其后数朝在礼乐制度和礼乐观念上所产生的诸种变化。这些变化反映在礼乐乐舞自身、承载礼乐的管理机构和乐人群体诸多层面,把握住制度内容和具体实施,也就把握住了礼乐观念的具体传承与变化。本文对隋唐至明代诸朝礼乐制度实施中出现的种种变化予以辨析,以认知中国礼乐制度在前行过程中随社会发展、政权更迭,掌权者族属的差异以及对礼乐制度认知不同等层面上出现的新变化。本文认为,宋代承继隋唐,具有整体的礼乐观念,在礼乐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有新变化,那就是将唐代太常整体承载下礼乐的一部分在宋代归入教坊,宋代教坊已经承担了除吉礼之外的多种礼制仪式用乐。金元两朝先后为女真人和蒙古人入主,由于立国时间较短,吸收融合中原礼制总是要有一个过程,加之还要加入本民族对礼乐的理解,因此会出现对中原礼乐制度既有承继又有一些不同的情状。具体表现在要么将教坊乐用于祭庙,要么只将雅乐作为礼乐。这两朝与唐宋时期最大的不同将雅乐以平民群体承载,前者为礼乐人,后者为礼乐户,正是这样的观念导致了对礼乐不同于唐宋的认知。明代礼乐制度的建立更多溯及唐宋,回归了前述卤簿仪仗用乐与依五礼用乐的整体礼乐观念,却又在发展中承继了金元时代雅乐用良民的理念,将元代礼乐户改称乐舞生,正是这样的变化反映出明代不认定只有雅乐方为礼乐者。明代礼乐观念的另一个最具特色的变化是吉礼中部分中祀和全部小祀用乐都由教坊司承载,使得教坊司从宋代只承载嘉军宾凶诸礼用乐进入到吉礼的用乐之中,由此显现明代教坊司真正有“礼乐之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