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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和理论,在英美法学理论中却没有大陆法系“诉的利益”的提法,但在实务中却形成了一套有关诉的利益的判例规则。但在我国,至今很少有学者对此做出理论及制度方面的系统论述。 当今社会,国际、国内环境问题变得日益复杂,环境侵权案件急剧增加,然而囿于国内原有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理论的先天不足,使得像环境侵权纠纷这样的新型民事纷争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也是最明显的方面就是不能从理论和实务上处理好这些社会新型纠纷为何在没有理论支撑的情况下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同时,环境权入宪和环境权的民法化至今没有被国内立法所吸收。在实体法滞后的现状下,我们不得不去寻求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上的方法,在实体法完美之前去完美地解决环境纠纷急剧增加,环境公益遭致严重破坏的现时问题。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理论正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为何能入讼——这个公正审理的大前题。所以,该理论及其指导下的立法及司法的完善既为能满足环境纠纷解决之现时需要,又能从程序造法的角度为环境实体法的生成,环境实体权利的诞生创造机缘。 正是基于以上方面的原因,笔者选定对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加以研究。 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研究应从环境法律文化的角度、规范立法的角度和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多视野的展开。同时,也应当从国内、外两个方面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论进行对比研究。为此,笔者在如下方面进行了构思: 首先,既然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是传统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的派生,那么,对其的研究就不能脱离传统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理论的逻辑框架。所以,文章首先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诉的利益传统理论进行了认真的比较。 其次,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各种环境社会现象和人类环境生活等休戚相关,必然应纳入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研究的界域。所以,笔者以法社会学的经典理论为支撑、以中国传统儒家环境生态伦理观为思想文化背景、以环境立法及其运作情况为现时考察环境,对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意识、观念、文化和传统进行了检讨。 最后,理论的构建并非理论研究本身的最终目的,环境民事诉讼诉的利益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