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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在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是认定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刚性标准。但在刑法学界,对于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存在很多争议,这表明有效性作为刚性的认定标准是有缺陷的。在共同犯罪中,有效性强调部分共犯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不但忽视了部分共犯人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做出真挚努力的行为对犯罪中止的意义,也不利于我国刑法实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认定标准的缺陷导致在责任追究上存在不足。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不科学,主要是因为立法上对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这个问题规定不明确,没有对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进行深入审视,致使现行的对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责任追究与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应该在对脱离共犯关系理论进行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在我国立法中体现其本质特征,以“脱离共犯关系”作为认定部分共犯人犯罪中止的标准,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作出了真挚努力去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却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没能成功的部分共犯人认定为犯罪中止,并以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来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