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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从其之确立发展至今,对各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了各国刑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在比较分析罪刑法定原则局限性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加以论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类推思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和丰富。针对我国在立法、司法上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或适用上表现出的一些不足,提出完善措施,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加有效的贯彻,促进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本文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绪论部分。问题的提出、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与类推思维在刑事裁判中的运用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第二部分,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局限性。.这一部分首先重申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含和意义,接着讨论罪刑法定原则局限性的体现、原因和补救。强调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第三部分,类推思维对罪刑法定的补充和丰富。这一部分主要从类推的定义及其作用、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思维的互补性、类推思维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四方面来论述,从而推导出刑法类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类推思维的适用前提与制度保障。强调对刑事裁判中的类推思维,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予以保障,就难以对法官的恣意进行有效制约,刑法的确定性和安全性将受到威胁,法治原则也可能会受到破坏。第五部分,结语。类推的运用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容易导致法官主观擅断、践踏法律,侵犯人权等,以致产生冤、假、错案的出现,如果适用得当,本着法治与民主,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建立完善的刑法类推的制度保障,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适当运用类推思维,则恰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最好的补充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