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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民法理论,担保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融资的一种新型、独立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产生了。这种担保方式一经出现,就受到广泛的欢迎。目前,国际担保业务中,独立担保已成为主流,从属担保则难于为人接受。为使独立担保得到更快的发展,联合国贸法会还制定了统一的《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公约》承袭了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给予了明确规定,使独立担保理论有了法律的支持和统一。我国目前在立法上没有确立“独立担保”制度,但却给“独立担保”制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在对外经济贸易担保中以部门规章和司法实践的方式给予了承认。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阐述了国际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的区别,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产生的背景、其法律特征、其外部表现及要求等方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现行担保制度及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制度,力图明晰独立担保与从属担保的区别,说明在我国明确独立担保的必要性,通过对构建我国担保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尽早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以满足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