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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部门主要指电信、邮政、铁路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长期以来都由国家直接负责其运营和管理。但这同时也导致网络经济部门缺乏自由竞争,带有自然垄断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理论分析,结合德国网络经济部门自由化的实际经验,为中国网络经济部门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网络经济部门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特性。一般来说,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于规模经济和生产成本函数劣加性,一家企业供给就能达到生产最优。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这样的生产最优是否实现了价格最优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大多数网络经济企业是自身领域中唯一的企业即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它们往往通过减少供给量来抬高商品价格,谋求垄断利润。其次为了巩固自身垄断地位,垄断企业阻碍技术革新,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因此有必要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一般来说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理论来源于市场失灵。自然垄断产业的管制方法主要集中在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两个方面。 在传统意义上,网络经济部门被视为一个整体,自然垄断存在于网络经济部门的所有环节,因此很难引入竞争。本文根据鲍莫尔(Baumol)等人提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Bestreitbarkeit der M(?)rkte)采用“拆分”的方法,将网络经济部门“分割”成网络服务和网络基础设施两大环节,并依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鉴于网络基础设施的瓶颈特性,基础设施领域应在管制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垄断,而在网络服务领域则可以引入有效竞争。君特·科尼浦斯(Günter Knieps)的“拆分”理论(der disaggregierte Ansatz)为准确确定网络经济部门的瓶颈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该理论,如果成本劣加性(Subadditivit(?)t)和沉淀资本不可变性(Irreversiblit(?)t)一起出现在某个生产环节,那么该环节具有瓶颈特性。对瓶颈领域的管制措施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集中在进入管制方面。网络基础设施是网络经济部门生产的基础,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了维护垄断地位,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拒绝向其他竞争者开放网络或者肆意抬高网络进入价格来排挤竞争者。为了保证所有“合格”的竞争者都能公平地使用网络基础设施,欧盟与德国先后把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核心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纳入各自竞争法中,并且以此为依据对网络基础设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