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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在经过了几十年的不变以后,迎来了一次真正的革新,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最终颁布实施,行诉法修改的每一处都牵动着整个法治进程,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主题报告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核心议题,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法治建设离不开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以依法行政尤为重要,行政法内部其实包含着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微系统,行政机关的各项职权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我们中国有旬俗语“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法治建设的破坏要比公民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多,同时,权力天生就具有被滥用的特质,如果公权力机关拿着公民赋予的权力去侵犯普通民众的合法利益,而没有受到法律应用的制裁;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制定规则,但自己却不遵守,那中国的法治建设可能是一个无法竣工的工程。本文首先探讨了起诉期限的时效本质,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规定的逻辑关系及问题,第三部分以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行为的不同对象、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三个维度为基准,分别探讨对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期间、法律效果的影响,第四部分总结前面分析结果,并对延长制度和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两个关联问题进行说明。本文的创新主要集中于条文逻辑的梳理和第三、四部分的探讨,并不是因为法律的修改而“新”,但是,因为篇幅和笔者能力的原因,原来设计的第三部分框架不能全部展开深入的探讨,下面我把第三部分的整体框架列出来,供其他学者参考。与之前的研究相比,我把可能影响起诉期限制度设计的因素归结为三个维度:1.程序维度分为五种,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起诉加赔偿、复议加赔偿、单独提起赔偿诉讼;2.内在因素维度分为三种,起算点、期间、法律后果;3.外在因素维度分为三种,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行为的不同对象、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三个维度之中的各种情形并不是同等重要的,或者说研究的意义并不是一样的,考察以后,以核心的因素为主导,次要因素集中探讨,最终达到对起诉期限各种因素的分析研究,在此之前是没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