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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第九部分以两个条文,即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提出了闭海与半闭海2这种特殊的海域的概念,前一条文介绍了其定义,后一条文提出了沿岸国在半闭海领域展开科学研究时,应当互相合作。黄海、南海和东海等都是典型的半闭海,其能源资源与渔业资源丰富,但是要将这些海域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并转换成为国家效益,需要对其展开科学研究。《公约》第十三部分对海洋科学研究做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从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到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义务,再到争端的解决都做出了表述。但是,这一部分的条文规范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海洋科学研究,并没有针对具有巨大研究价值,但情况却复杂的半闭海区域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作出专门的规定。本文试图从国际合作义务的角度探求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分析了沿岸国在闭海和半闭海海域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任务与结构安排等。第一章分析了半闭海沿岸国在履行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的义务时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1、半闭海海域内国家缺乏开展国际合作的意愿;2、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遭到滥用;3、缺乏专门性和区域性组织的协调和推动;4、缺乏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国际合作条约等。第二章在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实施国际合作时面临上述问题的背景下,试图从“日内瓦四公约”以及《公约》等国际法中探索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过程中进行国际合作的义务来源以及其国际法基础。实际上,早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5(1)条中,国际社会已经关注到了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并提出不得对旨在公开出版的基本海洋学或其他学科研究造成任何干扰,虽然该条文并未直接指出大陆架的沿岸国的作为义务,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大陆架海域沿岸国规定了不作为的义务。本文拟探讨的半闭海海域的沿岸国与大陆架的沿岸国存在一定的重叠,因此《大陆架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为半闭海沿岸国的国际合作义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而1982年《公约》第九章和第十三章分别规定半闭海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相关的制度。尤其是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半闭海沿岸国应当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3这为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方面的义务提供非常明确的国际法依据。第三章阐述了《公约》作为国际法,虽然为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规定了国际合作的义务,但是该国际合作的义务的属性依然存在争议。部分希望参与研究的国家通常会主张该义务是强制性义务,半闭海沿岸国必须严格遵守,而部分沿岸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认定该合作义务仅仅是倡导性义务,从而主张即使沿岸国未遵守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文将从《公约》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角度论述其倡导性规范的性质。第四章在从国际合作面临的困难出发,并结合“日内瓦四公约”以及《公约》等文件为半闭海沿岸国海洋科学研究提供的相对完善的国际合作义务的国际法基础,提出充分发挥既有国际组织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建立沿岸国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以及充分利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途径,解决半闭海沿岸国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存在的困境。结论部分从半闭海沿岸国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中面临的困难、国际合作义务的国际法基础、《公约》的属性以及如何完善国际合作义务机制以及本文不足之处等方面的问题对全文观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