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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的旅游服务产业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更意味着,我国的涉外旅游服务行业有了更多的法制保障。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服务贸易,也在近几年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各国也纷纷在立法、执法和法后监督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以便为各国涉外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保障。我国涉外旅游服务贸易具体是指外国人到我国的入境旅游以及我国居民的出境旅游,这二者是构成我国涉外旅游服务贸易法制关系的主要部分,同样对于涉外旅游法制问题研究,只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进行。分别针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入手,结合现状,指出问题,借鉴外国的法制体系和启发,然后指出完善我国涉外旅游服务贸易法制的对策。其中针对我国现阶段涉外旅游服务法制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与地方性法规在数量上的比例不均衡,而引起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现存法律法规时代性不强,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地方的旅游执法缺乏地域、行业上的统一性问题;应然角度的法律规范向实然法律过渡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督机制问题以及执法人员缺乏应对突发机制的能力问题等。本篇论文主要针对立法、执法以及三方面来具体描述我国在涉外旅游服务贸易的法制环境。采取具体阐述问题结合完善措施的方法同时也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制优点:如在完善涉外旅游服务贸易立法机制方面,就提出了增加国家层面立法的宽度、广度和深度;增家国家层面立法的“超前性”和地方性立法与时俱进;提高执法人员的选拨标准,加强“依法治旅”观念的普及;增加调整此类关系的实体法以及优化我国涉外旅游服务贸易的司法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