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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立法起始于德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现今已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根据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模式和我国实行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金积累模式。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是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社会养老不发达。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村也难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受到冲击之前,农村的社会养老问题并没凸显。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远落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等级较低,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主要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老农保”阶段和“新农保”阶段。“老农保”阶段,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政府的责任存在缺失,保障水平过低甚至保险基金不足于支付保险管理费用,导致“老农保”在实施的中后期完全处于衰退阶段。“新农保”起始于2009年,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实施效果有待历史的考察。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分别为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目前国内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动态综述、本文的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缘起与变迁。共两节:第一节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缘起介绍。第二节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介绍,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86-1990年)、“老农保”阶段(1991-2008年)和“新农保”阶段(2009至今)。第三部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成因。从法理上、立法上、执法上三个层面描述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从制度不完善、公共政策的不重视、经济和社会角度解释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成因。第四部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从法理上和现实上分析了发展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其中,法理上的原因为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权,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公正原则的体现。现实原因则为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减弱、土地保障功能减弱、农民无力购买商业保险、拉大内需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等因素。第二节,试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提出应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新农保”的普及宣传工作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