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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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发展比较完善,我国的该制度是建立在研究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与国内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设计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提供了一条公力救济路径。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民间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人资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自然人依然没有纳入公益诉讼人资格范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明确,以及行政权对司法权不当干预。因此,本文着眼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分析该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日本、印度、德国等国的立法,探讨该制度怎样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本文的逻辑结构是这样的:第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从研究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理论基础开始,然后分析其内涵及特点。第二部分——西方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特点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进行分析,找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自然人依然没有纳入公益诉讼人资格范围,未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行政权对司法权不当干预。第四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探索。从体系建设、主体建设、程序建设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思考。第五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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