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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着和谐社会的政治追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成为了新宠登上了法制舞台,不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都对之青睐有加。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特别程序”一编作为“第五编”,并在该编中设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这一新型程序制度的确立,实为对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些“自生自发式”制度及实验性做法的回应,具有多方面的突破性和挑战性。 在关于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和实证研究都纷纷大踏步前进,争占前沿制高点的时候,本文反其道而行,尝试用一种“前进中的回顾”思维对刑事和解进行正本清源、追本溯源的基础性研究,也或者叫基础性重申,理出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这种“有意为之的回头”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理论指导实践,对于刑事和解理论内核的理解可以指导和解的制度设计,使刑事和解的价值关注真正地注入到制度的肌体,保证制度不走样、不落入形式主义。应当明白,刑事和解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刑事理念,蕴含这种理念的制度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家庭圆桌会议、被害人一加害人和解、量刑圈等等,对理念的把握能保证在制度借鉴中,不会犯简单的“拿来主义”错误,造成制度“水土不服”的恶果。相反可以助推因地制宜的制度设计,保持制度生命活力。其次,理论评价实践。制度设计下的司法实践效果如何,衡量的根本标准还在于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如被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加害人的罪心是否得到洗涤,社区是否复归和谐等。同时,当和解实践效果不理想的时候,这些“原初”性的基础重申,可以指导我们更理性思考制度设计的问题、技术操作的疏漏,而不是直接否定刑事和解本身,从而导致“因噎废食”的结果。再次,理论支撑实践。对制度的价值关注、理论基础、优劣分析、利弊衡量可以使社会对制度有更理性、更客观的理解,也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不会因为质疑声和缺陷夸大就轻率否定整个制度,社会的良善共识不仅利于制度引入,更能推动制度实践。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认识”的方式来介绍刑事和解,“认识”就是通过概念定义和特征分析来勾勒刑事和解的轮廓,从而对刑事和解有初步认识。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来“解释”刑事和解,证明刑事和解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具有哈贝马斯所言之现代性的刑事司法模式。第三部分本文通过一种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描述”在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参与人如何行动,进而为第四部分“分析”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奠定基础。最后,在文章的第五部分,笔者试图立足与现有法规,分析刑事和解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并为其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提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