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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种类以多样化的趋势发展,“银河宾馆”一案的发生使得经营场所此类地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浮出水面,各责任主体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亦成为学术界广泛热议的焦点。各地法院在没有相关此类案件具体适用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现象剧增,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直接促成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人故意侵害+行为人消极不作为而致人损失”情况下补充赔偿责任制度的确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补充责任这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予以最终确立。但遗憾的是,相关法律性文件对侵权补充责任的具体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该责任的基本理论仍存有争议。本文主要探讨民事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与适用规则,以期能够指导实践,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计包括三章。前言部分主要讲述了“第三人故意侵害+行为人消极不作为而致人损失”此类侵权案件的立法过程,揭示了司法实务中因相关规则规定不清而导致实质不公的问题,进而引发了本文的写作初衷,即在详细了解域外法相关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厘清侵权补充责任这一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则,为司法实务中处理该类侵权案件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第一章是从比较法视野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域外法皆没有规定侵权补充责任,而大都定以连带赔偿责任来处理,故而侵权补充责任制度成为了我国法的首创。基于本国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设立有其理论依据,其不同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也不同于一般保证责任,既能够充分保障受害人得以救济,又不至于对不作为侵权人课以重责,避免妨碍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相关理论,包括概念、分类、性质和效力。探究侵权补充责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责任制度,必须首先明晰与其相关的基本理论。而很多学者对侵权补充责任的定义依旧存有分歧,这无益于对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把握和适用;关于侵权补充责任“补充性”和“适应性”的表面冲突,本文用分类的方法予以划分,有助于更加深刻的确定本文论述对象——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具体规则。第三章讲述的是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情形。区分侵权行为人与消极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情形分别讨论,明确了当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消极不作为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时,才能确定后者的责任为侵权补充责任。而当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消极不作为行为人也是过失时,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确定为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按份赔偿责任。结语部分指出了笔者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相关规则尚未确立、而研究热潮愈来愈冷的担忧,呼吁相关立法机关能够尽早出台相关解释,明确侵权补充责任的具体规则以及适用情形,以便更好的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