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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辉煌的成果,机动车保有量亦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76亿辆。随着机动车的增长,由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高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利益,是减少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命题。笔者曾经长期在基层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于近十年来我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法律制度的进步有着较深切的体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从最初的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到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使得交通事故处理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而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将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两项制度共同构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保障。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而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至今未见出台,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遗憾。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基本概念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介绍,同时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个比较分析。从而使得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一个具体的认识。第二章是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的介绍、分析,提出笔者对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方面的看法和建议。第三章通过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两个方面对现有的规定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几种可行的拓展基金来源的方案,目的在于使基金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应对可能面对的巨大的支付压力。使其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职能。第四章提出了对救助基金运行中的监督问题,包括对外的监督和对内的监督两部分,以防止救助被占用、滥用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