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律将引航分为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强制引航规定所有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当在我国规定强制引航的区域航行时或在我国港口靠、离泊或移泊时必须申请我国引航机构的引航。强制引航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是一种行政行为。非强制引航是悬挂我国国旗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与引航机构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在引航中,当出现由于引航员的过失而产生损害时,引航员和引航机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只负行政责任。我国法律的这项规定没有区分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的情况,就是说无论强制引航还是非强制引航情况下当出现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导致海损事故时引航员都不负经济赔偿责任而只负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在法律地位、性质、责任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引航员和引航机构不负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强制引航的情况,而在非强制引航中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当在非强制引航中出现引航过失损害时引航员和引航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分别对强制引航及非强制引航的沿革、地位、性质、法律责任做了回顾和论述并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强制引航的主权性、行政性以及非强制引航的合同性。在讨论强制引航过失损害赔偿和非强制引航过失损害赔偿的性质的基础上对二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指出非强制引航过失损害引航机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在确立非强制引航中引航员和引航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为了保护引航业也为了我国航运业的持续发展,在非强制引航过失损害中不应当由引航机构或引航员单独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应当建立相应的对引航员和引航机构的保护措施。本文随后讨论了非强制引航经济赔偿制度的建立以及责任保护、责任限额、引航业的保护性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