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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是民生之本,平等的就业权是一切劳动权的始点。我国宪法的宪法原则规定我国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其它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公民平等权、和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的相关规定。而目前,我国存在某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就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与我国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平等原则不相符。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我国正在着力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清除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就业歧视是必要的。然而,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却还并不十分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主要存在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缺少对举证责任的特殊性规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等等。所以,就导致了现行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应对就业歧视的现实问题时并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甚至还存在有关就业歧视的消极性规定,也就是所谓的制度性歧视。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以便更好的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保障公民的权利。本文的题目是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研究,除了绪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首先对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引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最权威就业歧视概念,接着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概念;第二部分从几个不同的角度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分类阐述,总结了就业歧视带来的危害,提出反就业歧视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取向;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渊源并且肯定了所取得的成就;接下来的第四部分则分析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的缺陷,并且对域外的相关立法进行简单的介绍,从中找出了一些可以借鉴之处;最后,第五部分就提出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之完善的建议。本文着重整理了现行的相关立法,肯定了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某些不足,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方面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