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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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罩,风险投资极大的推动了欧美国家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从八十年代中期至今,我国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逐渐显现,但对经济增长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远低于发达国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和不完善是主要原因,要使风险投资市场有效率发展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干预。风险投资退出是风险资本流通的关键所在,IPO上市退出又是风险投资退出最佳方式,因此,在整个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可谓重中之重。如何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改善我国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以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便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对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的概念进行界定,从经济绩效的角度对IPO上市退出与其他退出方式进行比较,并指出效率是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的最终价值诉求。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的现状及法律问题。在介绍IP0上市退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上市退出法律障碍,并指出场外市场IPO上市退出缺乏应有的法律制度支持。另外,在境外资本市场IPO上市退出的监管方面,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为代表的一批规章阻塞了风险投资境外红筹IPO上市退出之路,增加了风险投资境外IPO上市退出的交易成本和规避监管的法律风险。最后,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改善建议。在境内退出方面,首先提出应该构建我国统一的多层次IPO上市退出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在与风险投资IPO上市退出相关的发行准入制度和交易制度方面提出若干完善意见。针对前者,提出建立场内上市创业企业IPO“注册化核准制”、实现创业板IPO准入标准的层次性和构建非交易所上市创业企业IPO准入制度等建议。针对后者,提出了在创业板、场外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对创业企业设定“特别限售期制度”的建议,以及有关非交易所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的构想。在境外IPO上市退出监管方面,建议适当调整境外直接IPO上市条件,并完善“10号文”相关规定,重启风险投资红筹IPO上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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