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样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被认为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和人类重要的生存环境,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长期以来,由于湿地的价值不为人们所知,为促进经济发展,人们对湿地进行了大面积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致使我国湿地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面临严峻的生态危机。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在概括我国湿地现状和法律保护现状的同时,也阐明了笔者研究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动机和目的。第一部分简要概述了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即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可持续发展观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三个历史阶段,分析我国湿地法律保护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湿地概念的不明确;缺乏专门的湿地立法保护;现行关于湿地保护的法条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资源的管理部门关系混乱;存在一些不利于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本部分还对我国湿地法律保护中存在的诸如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问题、政府与市场对于湿地保护的关系问题进一步的分析。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国际湿地法律保护情况,尤其是《湿地公约》的宗旨和各缔约国的主要法律义务,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湿地保护法律和英国为保护湿地所施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公共购买制度和湿地管理协议等,并简单列举了荷兰、日本和印度的湿地法律保护制度。同时,在比较国际湿地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得出启示:思想上要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思想;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强调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注意各项法规和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重视公众监督的作用等。第四部分对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对湿地专门法的内容和有关制度予以构想,即通过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来建立湿地有偿利用制度、规划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来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湿地。另外,本部分也简要分析了我国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