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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一个与庭审程序并列的独立的程序,建立一个有独特价值的审前程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是一个新课题,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也称“审前准备程序”,是庭审程序的准备阶段,是指从当事人提起诉讼到开庭审理前的诉讼阶段中所进行的一切程序步骤。审前程序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就是要达到公正、效率与效益的平衡。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的首要目标就在于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并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真正达到三者之间的平衡。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中审前准备制度还处在“准备阶段”,只是为开庭审理做一些准备性的工作,如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等等,而没有程序本身发动各方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求最佳解决纠纷途径的作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四步到庭”和九十年代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各地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一步到庭”,文中分析了这二者存在的缺陷。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前的准备”部分的规定只能说是“准备阶段”,因其缺乏程序制度所特有的发动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求最适合的解决纠纷、矛盾途径的内在动力,并不能称之为“程序”。本文选取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WP=43>程序制度进行了比较,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各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借鉴分析。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英国民事诉讼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鼻祖,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美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继承和发扬了英国的审前程序模式的传统,即由当事人决定诉讼进程,法院只对诉讼程序的展开进行监督并提供司法保障。德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方面的规定上体现出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着诉讼的进程。但在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后,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也逐步由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呈现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法官职权主义模式兼容的态势,这也是法律“全球化”进程的主要发展趋势。通过对英、美、德等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其审前程序模式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还是法官职权主义,在一些配套制度的建立上都存在着相通之处。一是在审前程序方面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和较为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未经审前程序开示的证据不得在开庭审理时出示,法院也不予认定。二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均规定了严格的答辩失权制度。答辩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三是各国关于审前处理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审前程序实际上起到了过滤的作用,对那些权利、义务明晰的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即适时处理,只有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才进入真正的庭审程序,走完诉讼的全过程。四是在审前程<WP=44>序中实行了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程序法官分离制度,体现了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对程序公正的追求。论文的最后部分阐明我国建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的法律依据,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设想。现阶段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应具备四项功能,即程序性送达及告知、对争点进行整理、对证据进行整理和促成和解。根据审前程序所承载的功能,借鉴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相关的规定,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应建立起相关的配套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会议制度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关于设置审前程序机构,应将程序审查权与实体裁判权分离,由不同的法官来行使不同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