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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中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使用盗窃行为是否作为盗窃罪处理,围绕“排除意思”展开;其二是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围绕“利用意思”展开。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是盗窃罪必须具备的要件,通过宽泛化理解排除意思将具备可罚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定盗窃罪,通过利用意思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故意的要素,根据客观的法益侵害程度判断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入罪,根据行为方式和故意内容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将盗窃罪的客观对象扩大到财产性利益而将使用盗窃作为盗窃罪处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则从行为方式和故意内容进行。 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将非法占有目的界定为永久性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从现有规则看,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可将具备可罚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入罪,保证使用盗窃原则不入罪而例外入罪,同时将移转占有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限制盗窃罪的范围。此路径可限制刑法扩张的过分扩张,保障民众的行动自由,且对现有规则体系的变动较小,是目前我国刑法较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