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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高频犯罪,其涵盖的九种行为方式极易与刑法中的相关犯罪发生竞合,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与相关犯罪间的关系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力求探寻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冲突时的处理路径,提出应充分利用社会秩序法益对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的限制解释功能,尽量对相关犯罪进行区分,在区分不能的情况下,再以以刑释罪法则作为补充,通过法定刑来辅助选择合适的适用罪名。本文一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论述了本文的写作初衷。第二部分是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现状。借助自身从事基层司法工作的优势,本人搜集了所在单位近几年来办理的寻衅滋事案例,并从中选取19个案例作为代表,以此为基础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常见司法考量因素,具体包括:“流氓动机”、“事出有因与否”、“不特定对象”和“公众场合”。之后对这些司法考量因素一一进行评析,指出流氓动机非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事出有因与否并不影响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也并不要求不特定对象或发生在公众场合。第三部分就理论界存在的两种有关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间竞合关系的主流学说——“区分说”和“想象竞合说”进行了反思。在充分论述“区分说”和“想象竞合说”内容的前提下,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其中,“区分说”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想象竞合说”或许有利于司法实践,但处断原则太过简单粗暴,模糊了社会秩序法益在寻衅滋事罪中的限制解释机能。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反思“区分说”和“想象竞合说”的基础上,提出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体系的定位以及以刑释罪法则追求罪刑均衡的主导思想决定了我们应采取递进式思维的二分法,即优先发挥社会秩序法益对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限制解释机能,再以以刑释罪法则作为补充,通过法定刑来辅助选择适用罪名。该路径正是笔者在反思“区分说”的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及“想象竞合说”的简单粗暴处理方式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最终选择。其同时兼顾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先通过社会秩序法益的限制解释机能关照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间的差异性,当此种差异实在难以界分时再运用以刑释罪法则进行补充选择罪名。第五部分可以算作是本文提炼的成果,即在第四部分提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冲突处理路径的前提下,回归实践,分别就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辱骂型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任意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构建,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六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