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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预决事实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预决事实的范围被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适用,但是该规定背后的理论基础、实务适用方式并不明晰。因此,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细致的梳理,发现并解决其中的问题,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决事实概述,本部分主要从纵向的角度对预决事实制度的源头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从横向的角度对现行规定中与预决事实相关的制度进行考察。从而实现对预决事实的全面认识。第二部分为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相关理论考察,本部分以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为切入点研究预决事实。对于预决效力的本质,学者们主要从既判力、争点效、争点排除规则、司法认知等理论进行界定。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对比梳理后,认为预决效力的本质为事实证明效。第三部分为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实证分析,本部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大量阅读法院裁判文书的基础上,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展示与分析,以了解预决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推翻、救济等做法。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使得对预决事实的认识更为科学。第四部分为对预决事实司法适用问题的检视与思考,本部分是在对预决事实司法实务应用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规范预决事实的司法应用进行的思考。以预决事实适用的实体条件、预决事实适用的程序规范以及预决事实错误的救济为切入点进行探究,试图构建与法律体系相协调,与预决事实本质相适应,与实务需要相切合的预决事实适用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