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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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乏学者研究人称指示语与身份构建的关系。其中,身份构建在庭审话语这一典型的机构话语研究中备受关注。作为庭审话语的次语类之一,结案陈词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不少学者从法律语言学、话语分析、叙事学、社会语言学等视角对结案陈词进行分析,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结案陈词是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说服法官或陪审团的最后机会,是能够影响判决结果的环节之一,在庭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身份构建是结案陈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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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乏学者研究人称指示语与身份构建的关系。其中,身份构建在庭审话语这一典型的机构话语研究中备受关注。作为庭审话语的次语类之一,结案陈词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不少学者从法律语言学、话语分析、叙事学、社会语言学等视角对结案陈词进行分析,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结案陈词是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说服法官或陪审团的最后机会,是能够影响判决结果的环节之一,在庭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身份构建是结案陈词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控辩双方在结案陈词中的语言选择和身份构建的研究在国内庭审话语研究的诸多文献中却鲜有涉及。鉴于此,本文基于Van Leeuwen的社会角色分类框架,以结案陈词中的人称指示语为研究对象,以10篇中国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结案陈词为语料,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定量分析着眼于控辩双方选择了哪些人称指示语来构建人物身份及其指称频率,定性分析则探讨控辩双方如何通过这些人称指示语构建被告人和受害人的不同身份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控辩双方体现出不同的语言策略。本研究发现,第一,公诉人指称被告人和受害人的频率更高。第二,公诉人更多使用情境功能指示语凸显被告人的罪犯身份,而辩护律师更多使用人名和类别指称凸显被告人的独立个体身份。第三,公诉人凸显受害人的个人身份,辩护律师弱化受害人的个人身份。通过对结案陈词中人称指示语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控辩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语言策略构建被告人和受害人的身份。本研究是对Van Leeuwen的社会角色分类理论在庭审话语研究中的运用,是对国内庭审话语研究的补充,同时进一步加深了法律人和普通人群对庭审话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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