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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并不是他们之间的私事,一个完整的家庭包括父母子女等所有成员。夫妻之间情感出现问题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导致一个完整家庭的破碎,在处理父母离婚纠纷案件时,考虑子女的利益时,要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去完整的维护,当然,这两个方面也有侧重点之分,物质利益很重要,但精神利益更是不能忽视的,子女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其精神利益必然受到了极大地损害,而探望权制度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探望权制度所关注的正是通过权利的行使,使得被探望者能够在精神心理方面得到慰藉。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明确的规定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发挥了其自身不可或缺的作用,确保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缓和了社会存在的一些矛盾,使得家庭和社会都能够和谐。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立法规定不够详尽完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遇见具体的案件处理会困难重重,相关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处理。所以,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探望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探望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剖析。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分为两部分,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概念和探望权制度本身存有争议的性质研究。有学者认为探望权由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组成,有学者认为探望权又区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笔者通过对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总结,得出自己的看法。探望权既具有权利属性,又具有义务属性,从权利角度来讲,随着权利从自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过渡,权利本身也就兼具了自然性和社会性,故探望权的性质是多重的。通过对探望权概念的界定和探望权性质的进一步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外探望权制度特点的比较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探望权的不同之处,进而得出国外探望权制度对我国的影响,在完善我国探望权的过程中,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的制度;同时也应该看到国外制度不足的部分,扬长避短。本文主要谈及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分析与反思,探望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在理论界的性质争议,主要包括了探望权制度规定的探望权人的范围即主体范围、探望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怎么正确的行使探望权、探望权在何种情况下会被依法中止以及申请恢复,最后包括了探望权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过程存在很大的难度等等这些方面。主要的缺陷包括缺乏指导原则、主体范围很小、权利内容过于模糊、探望中止的情况规定不够细化具体、执行过程难度大。针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文章中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部分完善的建议,提倡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探望权制度的总体指导原则,在该制度的每一个实施过程中,包括该制度的立法方向都要以儿童最大原则为总的指导,可以在主体范围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将探望权制度本身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充实,对于探望权制度的中止和执行方面,提出一些救济措施进行完善,例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探望监督人制度的创设,都有利于对探望权制度的整体完善与扩充,最终回到指引原则上,即保护各个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