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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治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伴随着人权保障理论的兴盛,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注,也逐渐从有罪判决生效后的羁押执行阶段转移到有罪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羁押阶段。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羁押,这种被逮捕羁押的决定将不会轻易改变。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高羁押率等现象,这对我国的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入法”的呼声日益高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2016年1月1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明文确立了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目前的状况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尝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与此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理论层面和实体层面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必将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背离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本文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出发,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概念、权力属性以及现实必要性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完善羁押制度四个方面的价值与功能。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总结出两大法系相关规定的异同。通过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反思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部门地位不中立问题,启动程序不够细化问题,审查内容不明确问题,证明责任混乱问题以及被羁押人缺乏权利救济问题。最后,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以我国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自身制度以及完善配套保障机制两个层面提出自己的构想。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自身制度的层面,主要从加强对审查主体的制度建设、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建立综合风险评估机制、科学确定证明责任、确立审查说理制度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层面,主要从积极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科学推行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羁押防控体系、增强执法机关规范性和被害人的法治观念五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