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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力倡导建设美丽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村土壤的优劣涉及“舌尖上的安全”,显得尤为关键。由于我国农民环境权的缺失、农村土地权属制度不明、大量城市污染企业涌入农村寻求庇护、农民环保意识淡薄滥用有毒农药等因素,导致农村土壤遭受严重污染,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我国农村土壤呈现有机化学物质与无机化学物质交叉污染,土壤质量堪忧。另外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主要适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这对解决公益性较强的农村土壤污染侵权而言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农村土壤污染的救济?本文将从农村土壤污染的民事救济角度切入,通过探讨目前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分析原因并通过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以期来完善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由于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本质上属于环境侵权纠纷,笔者在坚持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及“最低证明因果关系”责任基础上,对于侵权诉讼中涉及的农民环境权、诉讼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等因素进行探讨,并借鉴了相关外国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法律存在的缺陷,包括农民环境权理论的缺失、集体土地所有制下诉讼主体的不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乏、恢复原状疲乏、损害赔偿无统一标准、诉讼费用过高等方面,突出农村土壤污染民事救济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农村土壤污染民事救济制度提供了基础。第二章主要从环境权的困境、城乡政策的失衡、农村土壤污染侵权的特殊性、传统民事侵权救济制度的局限性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存在缺陷的原因,知其因者,方能对症下药。第三章主要对域外有关农村土壤污染民事救济制度进行分析和借鉴,指出环境权入宪、成熟的土地权属制度、完善的土壤污染修复体系、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诉讼费用制度使得域外土壤污染救济制度日趋成熟,这些成熟的经验为我国完善相关农村土壤救济的法律法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一章中提及的缺陷,在参考借鉴域外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确立农民环境权、土壤污染诉讼主体的分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引入土壤污染修复制度、预期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完善农作物损害赔偿和农村土壤污染损害金制度、实行诉讼费用减免交等程序方面的措施来完善我国农村土壤污染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保障农民的相关权利并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