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为混合共同担保可以有效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民商事主体对这种担保形式的运用比较多。但在实际的过程中,这种担保模式涵盖的当事人很多,同时法律关系也较为繁杂。而针对其内部求偿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曾进行过大量的研讨,并且至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201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否定了担保人之间此追偿权的存在。但《九民纪要》的性质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因此,《九民纪要》所持的否定观点有待商榷,此问题还是有讨论的价值和必要。本文在持“肯定说”立场下,对学界与《九民纪要》中所持“否定说”观点的反思之后,尝试对追偿权进行证成,且完善追偿权的具体计算规则。第一部分混合共同担保法律结构。“混合共同担保”中“混合”的含义是狭义的混合共同担保,即仅限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共同”的含义学界存在两种说法,即“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从担保方式的性质方面入手,采取“主观标准”即担保人之间主观存在意思联络来评价“共同性”更准确。混合共同担保多种担保方式的存在,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处理复杂。对混合共同担保存中的各个担保人,以及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先行厘清确有必要,以便下文对混合共同担保人间追偿权进行证成。第二部分对追偿权否定论的反思。肯定追偿权没有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分担已经由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预期是一致的,并未“违反担保人的初衷”。肯定追偿权符合担保法的法理。肯定内部求偿并非“不经济”,操作难度较高不能作为否定追偿权的缘由,在制度设计这方面国外的立法与国内的理论已经为其奠定了基础。《九民纪要》中否定追偿权的理由并不合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内部求偿问题上不存在《物权法》第178条中的“不一致”,《物权法》对追偿权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不等于否定和禁止”。以目的的视角进行分析,《物权法》第176条里面运用的是按下不表的方式来对待这一问题,并非直接规定不能追偿,说明立法者并未完全否认了追偿权。第三部分混合担保人间追偿权证成。责任顺位问题将会对其他混合共同担保问题提供统一解决思路。针对这一方面,理论界主要有三类观念:第一种观念是“物的担保绝对优先说”,第二种观念被称作是“物的担保相对优先说”,第三种观念被称作是“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相对来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更为合理,此说既符合逻辑和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又符合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从价值方面应着眼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与作用,结合当下的担保现状以及司法实务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就公平价值而言,应该着眼于实质的公平,以最终承担责任以及风险大小对追偿权制度进行评价。就效率价值而言,应注重经济秩序与交易安全,不仅仅局限于个案的司法成本。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肯定追偿权的一个重要价值进行衡量,让风险在担保人之间分担。肯定追偿权与否并未触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在于防范潜在的风险和恶意的行为,进而给担保人添加一层保障。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解释路径上“代位权理论”更为合理。“连带债务说”面临的挑战是物上担保人所承担的不是债务,不能通过连带债务进行构建。“不当得利说”需要在立法论上做出前提的规定,否则有循环论证之嫌,只有现行法上明确规定了追偿权后,才可能属于欠缺“合法的根据”的可能性。担保人的代位权源自于代位清偿机制,主要是让担保人能够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让担保人获得债权人的相关权利,这样一来就获得了对别的担保人的追偿权。相对来说,该理论的发展已经趋于完善,在其他国家都有着清楚的规定,我们国家可以针对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参考,这样可以更加清楚的说明担保人之间的互相追偿问题。第四部分是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求偿的份额计算。这一计算需要根据固定的比例来实施,并不能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计算。不管担保人是单数还是复数,都应该运用“个体计算论”来展开计算,并立足于上述原则。进行计算的过程中,物的担保人要选取所担保的债权额和供应担保物价值中数值低的为准,而保证人则按照他所供应的保证份额为准。在文章的最后,针对假如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一个人的时候,怎样进行求偿份额的计算,也就是要按照“二人分别计算论”来进行,虽然看起来比较复杂,但从本质上来说不仅符合公平的原则,同时十分的清楚明了。在大量考察了现有学术文献的基础上,主要创新点:一是对《九民纪要》中所持否定态度的反思,并且梳理了关于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求偿的最新理论观点和实务的做法,对现有的观点进行反思与借鉴,在此基础上肯定了内部求偿权。二是在肯定追偿权的基础上,论述了追偿权计算的具体规则,并且是以实际例子解释计算原理,有理论的支撑,也能为解决实际问题做出必要的复制。有待完善指出:首先因理论知识不充足,在叙述的过程中语言缺乏专业性;其次,受外语水平的限制,对于域外的文献无法收集到第一手的资料,因此对于追偿权相关的比较法研究可能还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