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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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但我国刑法学界缺乏对犯罪概念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还是一元论的犯罪概念,强调分析犯罪概念的诸特征。而笔者认为,如果从工具主义的角度看待概念问题,那么研究犯罪概念,目的并不在于给犯罪下一个形式逻辑上的定义,从哪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犯罪概念是从什么意义上而言的,事实上关涉犯罪本质、社会一般犯罪观、刑法的作用和目的、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理解等问题。笔者倡导一种二元论的犯罪概念,主张区分实质的犯罪概念和形式的犯罪概念,并通过对这两方面的考察,对上述刑法基本问题提出一些笔者的个人看法。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犯罪的实质概念。这一部分又分为四个小节,第一节界定犯罪的实质概念,笔者认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是针对犯罪的法律概念而提出的,是独立于刑法典中的规定,在社会事实层面上以及站在一般社会立场(非权威法律立场)的价值判断来研究有关犯罪的问题。第二节探讨犯罪的本质,笔者通过考察古今中外对于犯罪本质的理解,特别是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本质理论,认为犯罪本质事实上是立足于特定社会存在的犯罪观问题,而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从本质属性界定的犯罪实质概念。我国刑法学界一些对犯罪实质概念的研究就是在这个地方犯了错误。第三节分析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侵害说理论,笔者认为法益侵害说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差别并不想有些学者认为的这么大,在中国现阶段下,从犯罪观的角度考察犯罪实质,用社会危害性理论表示还是合适的。第四节考察实质的犯罪概念与刑事立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刑事立法并不是在一个“所谓立法的犯罪概念”指导下的过程,我们不宜过分强调刑事立法的价值判断因素,而应该重视其技术因素。 第二部分探讨犯罪的形式概念。这个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规范刑法学领域,只能采取犯罪的法律概念,因为只有刑法才是判断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第二节指出,由于刑法有回应社会的要求,单纯形式上的犯罪概念,对刑法客观化、确定化、非人格化的追求是难以实现的,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形式犯罪概念同刑法回应社会之间存在张力。第三节提出,需要通过司法上实质的解释来解决这一矛盾。刑法不可能自我放弃对社会的回应,所以绝对意义上的客观、确定的刑法是不可得的,必然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总结了全文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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