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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领域的一项规则。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事故时通常会有损失,但有时也会因损害事故产生利益。这部分利益的扣减问题便是损益相抵规则所探讨的。损益相抵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最高院多年前针对“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虽未明确指出利益的扣减是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但表明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是损害赔偿法上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案例,研究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关于损益相抵规则进行适用的正当性,也就是适用该规则的合理性问题,这一点主要从理论基础来进行探究,通说认为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为差额说和禁止得利说,近几年又有学者从损害赔偿的目的入手,提出目的论解释说。差额说原本是关于损害概念的学说。该说主要着眼于计算,将损害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受害人的利益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就是遭受损失的大小。禁止得利说的主要观点是,损害事件的发生不能使得受害人的地位相比损害未发生时更为优越。目的论解释说认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应从损害赔偿的目的着手进行分析,除了要满足填补损害的目的,还要达到预防损害以及惩罚的目的。差额说的计算方式过于庞杂,不适宜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适用,目的论解释说从主观目的这一点进行分析,不免会产生内容空洞的问题,且损害填补的目的在差额说以及目的论解释说中已经有体现,因此不必进行重复论述。而禁止得利说在差额说的计算方式上进行了优化,同时也体现了损害填补目的,因此将禁止得利说作为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最合适的。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三部分,有损害发生,基于损害产生了利益,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前提要件,即损害事件的发生以及受益的产生。有损害发生才能适用损益相抵,若无损害发生,则无损益相抵的适用余地,若无损害,只有利益,自然也不得适用该规则。如果赔偿权利人仅仅受到了损害而没有获得利益,显然就不存在“损”和“益”相抵的可能性,也就不能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来处理。因果关系是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核心,讨论在满足什么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认定损害与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利益才可以进行扣减。因果关系的学说的发展从损益同源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法规目的说。损益同源说要求损害与受益必须根源于同一事件才能进行扣减,但该说将适用的范围进行了不适当的缩小,后被相当因果关系说取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是,损害与受益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那么该规则就可以适用。但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并不好把控,因此也存在相应的弊端。随后产生的是法规目的说,该说认为,判断利益是否能够扣减,要看利益的扣除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目的,若不违反那么该扣除就是合理的;若是该利益的扣除不符合规范的目的,即便所获利益与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扣除也是不合理的。各个学说随着时间推移不断进步,但是各有利弊,将相当因果关系说结合法规目的说作为判断利益是否能够扣减的标准更加合理。通常情形,满足适用要件就可以适用规则,但在损益相抵中不可如此简单适用。德国民法也认为,损益相抵规则应在具体案型中进行展开。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在具体案型中运用损益相抵规则适用要件的理论,分析出可以抵销利益的案型及不可抵销利益的案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