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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并且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和混合所得税模式。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抵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要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税率。分类所得税制也可以被视为按所得类别设置的几个单独税种,因为不同所得之间在计算应纳税款时没有什么实质联系。混合所得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先按照所得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在此基础上对于较高的所得再按累进税率征收一道附加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对部分所得分类征税,对另一些所得类别综合征税。 从公平和效率这两个角度比较这三种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最无法体现公平,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最为公平,但在效率上,两者却相反,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最具征管上的简便可行,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具有较高的征收管理稽核水平,较难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对以上二者的折中处理。 各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别,不过不同地理区域国家的课税模式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从数量上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见公平是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建设的重要目标。少量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且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主要与其税收征管能力的欠缺有关。 1994年税制改革时,基于当时的现实国情,我国选择了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模式在实践运行当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第一,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第二,征收范围过窄已不适应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第三,容易产生避税现象,造成税收流失;第四,缺乏适应经济变化的弹性。 目前情况下,要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所得税模式,必须要考虑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使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原则: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基于本国国情,提高征管效率;发挥主体税种作用,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体现人文关怀,维护社会稳定。 综合所得税制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因为综合所得税模式对纳税时间、纳税单位和减免项目的设计上更符合公平原则,并且也符合国际潮流。 我国目前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已经对年收入12万以上的个人再综合征收一道附加税。这要求纳税人在年终要自行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第一年的总体申报情况看来,目前的征管水平不能全方位开展综合所得税制,还多地方亟待改进。由此看来,我国目前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全面的综合所得税制。其间必须经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即混合所得税制。 确定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后,还要设计合理的改革对策。征税范围设计上,在综合所得税制下,采用“反列举”方法,征税范围涵盖全部个人收入;混合所得税制下,把个人全部收入分为劳务所得、个人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四大类,对每一类分别规定扣除项目和税率。纳税单位设计上,综合所得税制下要最终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现阶段的混合所得税制可以维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作为过渡。纳税方式设计上,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都实行源泉代扣代缴,年终自行申报。最后是关于资本利得纳税探讨,本文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以后,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由于其特有的风险性,把它单独列出来计税。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尚不发达,要实现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顺利过渡,就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大力推进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推行银行账户结算;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