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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之目的在于为物业的维护、更新及改造提供资金保障。物业的及时修缮、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业主交纳维修资金意识的养成,均体现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价值。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并在保障业主权利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于20世纪90年代,因其建立时间较晚,理论储备不足,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主体不统一、管理模式不完善、申请使用流程略显复杂及法律救济措施缺位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立法规范。本文对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逐一进行研究探讨,力求为完善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供理论依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4个部分,约2.6万字。第一部分是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总体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维护、更新及改造的资金,在性质上具有专项使用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历由1989年《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向2008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演进的立法过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在权利主体、交纳主体、管理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第二部分对国内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综合评析。美国的公共维修资金专业化管理模式、新加坡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模式、台湾地区的公共基金管理方式及香港地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险制度,均值得中国内地进行借鉴与参考。上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模式、天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益方式、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界定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式,均是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部分探讨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的法律问题。现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代收主体不统一、管理模式不科学、物业维修划款方式待改进、维修资金续交方式不完善及救济渠道不通畅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主体应当是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定活存储专户管理”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维修方面采取“先维修、后拨款”的模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数额不足30%时,业主采取“按月交存”的方式补足至首期交存之数额;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欠缴业主追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