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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作为近几年来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大部分学者赞同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但是对于行政从属性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那就是莫衷一是了。作者本人对环境刑法存在行政从属性是表示同意的,也在此基础上对行政从属性带来的利与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的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是为本文文章的论述做铺垫;第二章首先阐述了我国环境刑法的基本概况,包括环境刑法的基本概念问题和范围,从而间接的引申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问题,然后探讨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概念和笔者对从属性的个人见解,将环境行政从属性进行分类。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环境行政从属性存在的理论基础,说明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出现在环境刑法当中,以及环境行政从属性的表现形式,这是最直观的表明行政从属性的存在;文章的第四章讲的是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对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对环境刑法的制定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空白罪状等立法技术的运用、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不衔接所带的消极影响;第五章讲的是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在司法上影响;第六章论述的是针对行政从属性带来的消极影响,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提出完善的解决对策;最后一部分是是结语与展望,对本文的文章做了一个总结性的概括,和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