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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从民法学视角看,“三农”问题其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关乎农民利益、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涉及范围较广的复杂的民事法律制度,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入手,提出以法人制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思路,希望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引言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探讨范畴。第一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形成与缺陷分析”。主要分析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及存在的缺陷,指出并论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主要的缺陷,并对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原因展开探讨。第二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之不同学说”。简要介绍了理论界有哪些不同的改造方案,概括起来有国有化方案、私有化方案和改良方案。对各方案进行评析,得出结论法人制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最为适宜。第三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重构”。从理论上探讨了民法重构的意义,从制度层面对股份制法人模式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了制度设计。结语部分,对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可能带来的正面效应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