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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道安全网,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保持农村稳定局面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不断发展创新,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我国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越来越凸现出它的不足和弊端,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政府又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公共利益的社会管理者,明晰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既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又有利于农村社会救助保障发挥出“安全网”和“调节器”的作用,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责任承担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责任政府建设急需完善。本文运用实证、对比等研究方法,以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理论依据为支撑点,以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的建构为研究对象和目的,通过归纳农村贫困现状和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现状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反思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历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担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对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和建设发挥一定积极意义。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有:第一、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上进行了较为详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归纳。第二、提出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应遵循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相结合原则,以此来弥补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下,农村社会救助之实现。第三、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府责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尤其在立法完善上提出较为具体详细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导论部分。本部分介绍了论文写作的意义目的,写作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通过对国内外社会救助相关文献研究的梳理,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研究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在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二,农村社会救助概述部分。从农村社会救助的涵义、特征和主要内容入手对农村社会救助进行简要论述。农村社会救助是与城镇社会救助相对而言的,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农村社会救助具有最低保障性、救助对象特定性以及权利义务单向性等特征,内容也比较广泛,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紧急援助、教育救助、农村扶贫制度等一系列内容。第三,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政策依据。社会保障事业所涉及的理论内容相当丰富,本部分主要从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社会公平理论和责任政府理论等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同时,政府担责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也大量存在,广泛见于国际公约依据、宪法依据、社会法依据、政策依据等。第四,社会救助中政府责任承担的域外经验与启示。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致体现了两大主要特点:一是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来加以规范;二是政府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救助项目体系,来满足不同贫困对象的不同需求。本部分主要对西方国家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承担的具体责任即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合理划分、社会救助项目的科学设置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的财政支持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获得经验启示。西方国家在法律法规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针对国家所有的社会救助活动进行统一立法的专门性社会救助立法模式;国家通过制定一部社会保障总法,对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在内)进行统一规定的综合性社会保障立法模式;以及针对社会救助特定项目或者对象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划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相一致。在社会救助项目的设置上要求具体对象具体分析,救助项目全面完整。第五,我国农村贫困与农村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现状,本章内容同时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造成我国贫困的因素很多,主要涉及到经济原因、环境原因、历史原因、文化原因以及体制、机制原因等五个方面内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决定了其在消除农村贫困过程中应承担首要的责任。但是由于政府社会救助价值观念上的偏差、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引导不到位、政府责任界定模糊、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分担失衡、政府责任承担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立法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不足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政府责任的越位与缺位现状并存。政府责任的“越位”导致过高的社会福利造成更多人宁愿失业或者提前退休,然后坐享社会保障待遇,这既不利于提高保障效率,又损害了社会公平。政府责任的“缺位”表现在对农村社会救助的立法缺失、监管责任履行不充分、管理制度缺失等方面。第六,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与对策建议。本部分与文章的第五部分紧密联系,主要是对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亦即第五部分内容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建议,也是本文的创作价值所在。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责任承担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责任承担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有限承担原则、责任承担的公平公正原则、与民间组织合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相关立法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社会救助法》。同时应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种类和具体的内容,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根据受益对象来确定责任分配、根据具体救助项目的不同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上下级政府责任范围相对固定等原则。此外,政府在确定贫困线和救助标准时也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各地政府在划分本地贫困线时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一个可测量的最低贫困线为标准,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确定恰当的、具有说服力的差别性贫困线标准,以保证贫困线确定的合理基点。最后加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也是政府的应尽之责。